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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地税发[2010年]3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鞍山市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

  2、货运车辆定额核定审批表

  3、货运车辆开票纳税明细台帐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25号)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纳税人

  凡利用机动车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取得营运收入的我市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各税费。

  以上所称地方各税费(以下简称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印花税。

  第二条 税率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确定的税(费)率征收地方各税(费)。

  2、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88%(详见附件1)。

  第三条 货运车辆单车月营业额的核定及税额的计算

  1、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1吨(含)以下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2,722元。

  月应纳税额为:2,722元×5.88%=160.00元

  月实缴税额按月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即月实缴税额为80.00元。

  2、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1吨(不含)至2.5吨(不含)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5,103元。

  月应纳税额为:5,103元×5.88%=300.00元

  月实缴税额按月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即月实缴税额为150.00元。

  3、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2.5吨(含)至4吨(不含)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5,273元。

  月应纳税额为:5,273元×5.88%=310.00元

  4、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4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1,361元/吨,核定月应纳税额80元/吨。

  月应纳税额为:1,361元/吨×单车计税吨位×综合征收率(5.88%)

  5、对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人)拥有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的,暂不征收地方各税费。

  第四条 货运车辆计税吨位的计算

  1、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4吨(含)至10吨(含)的货运车辆,按标载吨位计算;

  2、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10吨(不含)至15吨(含)的货运车辆,按10吨计算;

  3、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15吨(不含)至20吨(含)的货运车辆,按15吨计算;

  4、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20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辆,按20吨和超过20吨以上部分吨位减半合计数计算;

  5、对纳税人拥有的主车与挂车连为一体并且主车仅作为牵引车不能单独运输货物的车辆,主车与挂车为一个车辆牌照号码的,按上述(1)至 (4)规定计算;主车与挂车为两个牌照号码的,主车不征收地方各税(费),挂车按标载吨位计算;

  6、对纳税人拥有的主车与挂车可分可连并且主车既作为牵引车又能单独运输货物的车辆,主车与挂车分别按标载吨位计算;

  7、对纳税人拥有的车辆改装后增加吨位的,按改装前标载吨位和改装后增加吨位减半合计数计算。

  第五条 特种车辆单车月营业额、税额及计税吨位的计算

  对叉车、铲车、吊车等特种车辆按标载起重吨位计税。核定月营业额1,361元/吨,核定月应纳税额80元/吨。

  月应纳税额为:1,361元/吨×单车计税吨位×综合征收率(5.88%)

  1、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起重吨位在5吨(含)以下的车辆,按标载起重吨位计算;

  2、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起重吨位在5吨(不含)以上至10吨(含)的车辆,按6吨计算;

  3、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起重吨位在10吨(不含)以上至20吨(含)的车辆,按10吨计算;

  4、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起重吨位在20吨(不含)以上至45吨(含)的车辆,按总吨位减半计算;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45吨(不含)以上的特种车辆,月营业额核定为30,613元,月税额核定为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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