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违章处理
l、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有偷税行为或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代征代缴人一经发现,须提请主管地税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2、实行查帐征收的自开票的纳税人一旦发现有下列(1)、(2)、(3)、(4)、(5)、(6)、(7)、(8)、(9)情形之一的;查定征收的自开票的纳税人有下列(2)、(3)、(4)、(5)、(6)、(7)、(8)、(9)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缴销其发票。
(1)没有按地税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2)不能按规定向地税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3)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4)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6)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7)不能按要求进行“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录入和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的;
(8)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9)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要求
1、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与运输车辆管理部门配合做好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保证道路运输业代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要对所属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定额核定情况进行定期核查,掌握所属运输企业、车辆基数、总吨位、总定额等详细情况。并以运输企业为单位建立《鞍山市定额车辆明细台帐》(附件7),动态掌握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数量、单车定额、总体定额水平以及所有定额车辆的营运状态,登记《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基础情况表》(附件8),并于次年1月末前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纳税人对自己所有的运输车辆要建立登记《鞍山市货运车辆开票纳税明细台帐》(附件6),记载并核算各车主每月核定月营业额、月税额、当月开票缴税额、下月补缴税额等情况。
纳税人要准确记载本企业车辆的报停、复驶、注销、吊销、转籍、过户、更新、变更情况,并于次月15日内将此情况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无误后,由地税机关调整税收定额,并及时通知代征代缴部门。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指导好所属运输企业做好日常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及税源管理工作。
3、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配发(注销)道路运输证、换(补)发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年审、二级维护、车辆转籍、过户、更新、报停等业务时,必须做到先税后证、先税后费、先税后业务。欠税车辆必须补交税款后方可办理上述业务,做到依法征收,应征尽征,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