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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运输车辆管理部门代征人员,必须按规定填用税收票证,当月代征税款必须当月全部结清并实行每月“带票报结”。

  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定额车辆营运状态管理

  营运状态(指正常营运、报停、复驶、注销、吊销、转籍、过户、更新、变更等)

  1、报停和复驶

  报停日期在当月15日(含)前,当月定额免征;报停日期在当月15日后,当月补缴定额差额。

  复驶日期在当月15日(含)前,当月补缴定额差额;复驶日期在当月15日后,当月定额免征。

  车辆报停时,要查询其是否有欠税,如有欠税,补缴后才允许报停。欠税补缴后,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应提供报停信息,报停期限内定额差额默认为“0”。车辆复驶时,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应提供复驶信息,代征系统也随之计算定额。

  2、定额车辆注销、吊销、转籍、过户、更新、变更前查询其是否有应缴或欠缴税款,如有应缴或欠缴税款,缴纳后允许其办理注销、吊销、转籍、过户、更新、变更。

  (1)注销:注销日期在当月15日(含)前,当月定额免征;注销日期在当月15日后,当月补缴定额差额。

  (2)吊销:吊销日期在当月15日(含)前,当月定额免征;吊销日期在当月15日后,当月补缴定额差额。

  (3)转籍:注销车辆信息,转籍日期在当月15日(含)前,当月定额免征;转籍日期在当月15日后,当月补缴定额差额,转籍后在营运证办理地重新核定定额。

  (4)过户:注销车辆信息,过户日期在当月15日(含)前,当月定额免征;注销日期在当月15日后,当月补缴定额差额,过户后到车辆新户的营运证办理地重新核定定额。

  (5)更新:当月定额执行到月末,下月根据其车辆信息重新核定定额。

  (6)变更:当月定额执行到月末,下月根据已变更的信息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二条 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传输

  1、自开票纳税人每月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时间,将上月开具发票信息用传输盘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2、地税代开发票窗口每月按规定时间,将上月开具发票信息用传输盘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3、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代开发票窗口每月按地税局规定时间,将上月开具发票信息用传输盘报送对应主管地税机关。

  4、各征收局系统管理员每月对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发票信息、地税代开发票窗口报送的发票信息和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代开发票信息进行汇总确认后,上报市局。市局系统管理员对各征收局上报的发票信息进行汇总确认后,上报省局。

  第十三条 认定和年审

  纳税人经认定符合自开票条件的,应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具体认定和年审按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鞍山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发[2011]7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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