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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一律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11年9月1日起,对实行查帐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企业所得税附征率为2.5%。同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申报解缴税(费)款情况填写《鞍山市自开票纳税人税收情况月报表》(附件11)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实行查定征收的自开票纳税人,其营运车辆取得营运收入应纳的地方各税(费),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具体征管办法为:

  (1)货运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上报《鞍山市货运车辆定额核定审批表》(附件5),由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每台运输车辆核定月营业额、月税额,并将所有单台车辆月营业额、月税额合计,核定该纳税人货运业月营业额、月税额。纳税人自行购买税控装置,每月可自行领购、开具发票,下月申报纳税期内申报纳税。如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合计金额大于该纳税人核定月营业额的,下月按开具发票金额依5.91%综合征收率申报缴纳税款;如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合计金额小于该纳税人核定月营业额的,下月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月营业额和月税额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所有运输车辆需登记《鞍山市货运车辆开票纳税明细台帐》(附件6),记载并核算各车辆每月核定月营业额、月税额、当月开票缴税额、下月补缴税额等情况。

  (3)纳税人要准确记载本企业车辆的报停、复驶、注销、吊销、转籍、过户、更新、变更情况,并于次月15日内将此情况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无误后,由主管地税机关调整税收定额。

  3、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其营运车辆取得营运收入应纳的地方各税(费),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负责代征代缴,代征的方式为开票缴税,下月补缴定额。

  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所代征的税款必须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并于次月15日内及时向委托代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其代征税(费)款。同时将《鞍山市委托代征税款明细表》(附件12)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即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其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费。

  4、实行查帐和查定征收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及其车辆的名单和自用车辆等免税车辆的名单,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据此不予代征税收。

  第八条 纳税地点和申报纳税时间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自开票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的地方各税(费)。

  2、实行查定征收方式的自开票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和核定的税额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的地方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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