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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企业拥有的1吨以上(不含1吨)专门从事运输和农、运兼用的农用机动车辆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采取简并征期方式,即每年一次缴纳地方各税(费);

  1吨(不含1吨)至2.5吨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5077元/台,月应纳税额为:5077元/台*5.91%=300元/台。

  月实缴税额按月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即月实缴税额为150元/台,全年给予6个月农忙性季节减免,一次性全年征收150元/台*(12-6)=900元/台。

  对个人拥有的1吨以上(不含1吨)专门从事运输和农、运兼用的农用机动车辆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采取简并征期方式,即每年一次缴纳地方各税费;

  1吨(不含1吨)至2.5吨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5077元/台,月应纳税额为:5077元/台*4.91%=249元/台。

  月实缴税额按月应纳税额49.4%征收,即月实缴税额为123元/台,全年给予6个月农忙性季节减免,一次性全年征收123元/台*(12-6)=738元/台。

  其他吨位的专门从事运输和农、运兼用的农用机动车辆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同样给予6个月农忙性季节减免。

  6、对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7、对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人)拥有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的,暂不征收地方各税(费)。

  二、货运车辆计税吨位的计算

  1、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4吨(含)至10吨(含)的货运车辆,按标载吨位计算;

  2、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10吨(不含)至15吨(含)的货运车辆,按10吨计算;

  3、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15吨(不含)至20吨(含)的货运车辆,按15吨计算;

  4、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20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辆,按20吨和超过20吨以上部分吨位减半合计数计算;

  5、对纳税人拥有的主车与挂车连为一体并且主车仅作为牵引车不能单独运输货物的车辆,主车与挂车为一个车辆牌照号码的,按上述(1)至(4)规定计算;主车与挂车为两个牌照号码的,主车不征收地方各税(费),挂车按标载吨位计算;

  6、对纳税人拥有的主车与挂车可分可连并且主车既作为牵引车又能单独运输货物的车辆,主车与挂车分别按标载吨位计算;

  7、对纳税人拥有的车辆改装后增加吨位的,按改装前标载吨位和改装后增加吨位减半合计数计算。

  第四条 特种车辆单车月营业额、税额及计税吨位的计算

  对叉车、铲车、吊车等特种车辆按标载起重吨位计税,核定月营业额1,354元/吨。

  对企业拥有的特种车辆核定月应纳税额80元/吨。

  即月应纳税额为:1,354元/吨×单车计税吨位×综合征收率(5.91%)

  对个人拥有的特种车辆核定月应纳税额66元/吨。

  即月应纳税额为:1,354元/吨×单车计税吨位×综合征收率(4.91%)

  1、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起重吨位在5吨(含)以下的车辆,按标载起重吨位计算;

  2、对纳税人拥有的标载起重吨位在5吨(不含)以上至10吨(含)的车辆,按6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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