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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所称地方各税费(以下简称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第二条 税率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确定的税(费)率征收地方各税(费)。

  2、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91%(详见附件1)。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货物运输车辆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91%(详见附件2)。

  3、长途客运企业车辆综合征收率为5.91%(详见附表1),按线路、车型分别核定月营业额、税额(详见附表3)。

  个体长途客运车辆综合征收率为4.91%(详见附表2),按线路、车型分别核定月营业额、税额(详见附表4)。

  第三条 货运车辆单车月营业额的核定及税额的计算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车辆纳税人,按核定载重吨位(以车辆运输管理部门核定为准)核定月营业额及应纳税额。单车计税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企业拥有的标载吨位在1吨(含)以下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2,708元/台。

  月应纳税额为:2,708元/台×5.91%=160元/台

  月实缴税额按月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即月实缴税额为80元/台。

  对个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1吨(含)以下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2,708元/台。

  2、对企业拥有的标载吨位在1吨(不含)至2.5吨(不含)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5,077元/台。

  月应纳税额为:5,077元/台×5.91%=300元/台

  月实缴税额按月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即月实缴税额为150元/台。

  对个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1吨(不含)至2.5吨(不含)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5,077元/台。

  月应纳税额为:5,077元/台×4.91%=249元/台

  月实缴税额按月应纳税额49.4%征收,即月实缴税额为123元/台。

  3、对运输企业拥有的标载吨位在2.5吨(含)至4吨(不含)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5,246元/台。

  月应纳税额为:5,246元/台×5.91%=310元/台

  对个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2.5吨(含)至4吨(不含)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5,246元/台。

  月应纳税额为:5,246元/台×4.91%=258元/台

  月实缴税额按月应纳税额98.9%征收,即月实缴税额为255元/台。

  4、对运输企业拥有的标载吨位在4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1,354元/吨,核定月应纳税额80元/吨。

  月应纳税额为:1,354元/吨×单车计税吨位×综合征收率(5.91%)

  对个人拥有的标载吨位在4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营业额1,354元/吨,核定月应纳税额66元/吨。

  月应纳税额为:1,354元/吨×单车计税吨位×综合征收率(4.91%)

  5、对专门从事农用作业的农用机动车辆不予征收地方各税费;

  农用三轮车、小型拖拉机及1吨以下(含1吨)农用四轮核定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台,暂不征收地方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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