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地税发[2011年]7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本通知自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鞍山市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税收综合征收率(%)
2、鞍山市道路运输个体车辆税收综合征收率(%)
3、鞍山市长途客运企业车辆月营业额及税额核定表(略)
4、鞍山市个体客运车辆月营业额及税额核定表(略)
5、鞍山市货运车辆定额核定审批表(略)
6、鞍山市货运车辆开票纳税明细台帐(略)
7、鞍山市定额车辆明细台帐(略)
8、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基础情况表(略)
9、鞍山市道路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略)
10、鞍山市道路货运运输业务证明(略)
11、鞍山市自开票纳税人税收情况月报表(略)
12、鞍山市委托代征税款明细表(略)
二Ο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25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纳税人
凡利用机动车辆提供货物和旅客运输劳务取得营运收入的我市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各税费。
以上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