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动机排量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每年每辆650元;
(4)发动机排量3.0升以上每年每辆850元。
2.非私人权属车辆:每年每辆850元。
(三)三类车:21座以上至50座(含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每年每辆2300元。
(四)四类车: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每年每辆3500元。
(五)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每年每辆4800元。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籍车辆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惠东县、博罗县籍二类车辆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90%执行,龙门县籍二类车辆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执行,其他类型车辆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收费标准执行。
三、下列机动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医院救护车和殡葬车;
(五)本市籍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校车以及农村客运车辆和各种拖拉机;
(六)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
(七)省、市治理公路“三乱”机构专用车;
(八)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九)与惠州市实行年票互认城市购买了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机动车辆;
(十)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免费的其他车辆。
本条第(五)项所列本市籍车辆要求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应在每个缴费年度的当年向市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公路管理局批准后给予免缴,逾期提出免缴上一年度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申请市公路管理局不予办理。
四、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车辆在办理年审、过户、迁出、报废、外地车转入等手续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未缴纳年度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应告知车主到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所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
六、本市机动车车主须在缴费期内持《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正本,到车籍所在县(区)的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所办理年票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