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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1. 惠州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机构备案表;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4. 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5.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
  (二)做好清洗消毒、维护的工作记录及跟踪服务,确保清洗消毒工作有序开展。
  (三)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机构的从业人员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其后每年应进行1次预防性健康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携带病原的,不得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维护和清洗消毒工作。禁止发热、感冒和急、慢性腹泻人员带病作业。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和清洗消毒时,所使用的水处理剂、除垢剂、消毒剂、消毒设备、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进口、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产品。采购上述产品时必须向厂家或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文件复印件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存档备查。使用水处理剂、除垢剂、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八条 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1年不少于1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应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生水质污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整改后,须经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其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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