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的,其管理和维护费用可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二次供水设施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体楼或小区,由受益用户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或个人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取得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后,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1. 惠州市二次供水单位备案表;
2.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3.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4. 管理维护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二)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清洗、消毒档案,制定卫生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
(三)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计量设备、电气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
(四)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压合格,确保水质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抢修。由于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因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五)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每次清洗消毒后,应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应不少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的水质指标的必检项目。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向用户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六)发现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停止供水,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同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