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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服务压力标准的,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完善或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本地区二次供水设施技术导则。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内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文件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范围。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房管、质监等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证》。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和要求。应当采用节能型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建筑材料、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单独建设,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卫等用水设施混建。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建筑物,应保持环境整洁,做好截水、排水处理,防止污染、损坏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储水设施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
  第十二条 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查明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工程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及其管理维护单位或个人共同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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