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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队伍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后,应当按《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禁止行政执法队伍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政府所属部门需要委托执法的,要将其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期限、依据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由法制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队伍不得自行规定着装。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经县(市、区)、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若有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其所在单位应收回证件,上交发证机关。
  《行政执法证》按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规定实行定期审核制度。不得使用逾期的《行政执法证》。使用逾期的《行政执法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主体和执法个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㈠ 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㈡ 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㈢ 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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