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情况;
(二)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创新;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由市纲要办具体明确。
第二十条 市纲要办每年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考核组,开展对各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评估考核。考核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对各考核对象的初步考核意见。初步考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总体情况;
(二)对考核对象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总体评价;
(三)考核对象突出的工作亮点和成绩;
(四)各考核项目得分及最终得分;
(五)建议考核等次;
(六)工作建议。
参与工作测评的单位主要是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江办发〔2010〕26号文明确的有牵头任务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后,由市纲要办书面征求分管市领导、考核对象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修改,经市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经审定后,由市领导小组将最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二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每年将评估考核结果向各地、各部门通报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章 评估考核纪律
第二十三条 建立评估考核工作责任制。评估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考核对象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对违反规定程序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第二十五条 参加工作测评的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估考核的具体内容、考核项目、考核指标等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纲要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