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指标考核得分=指标得分总和/指标个数。对省当年不考核我市的指标,不考核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 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附表三)是由考核组,各市、区政府对市有关单位,以及市有关单位之间对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作出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包括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创新、规划政策落实、协调沟通情况等项目。
考核组,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加权后计算相应得分。其中,工作测评总分=各市、区测评平均分×50%+市有关部门测评平均分×50%。
第十四条 市有关单位考核总分
(一)有指标类部门(A类)。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50%+考核组考核得分×30%+工作测评×20%。
(二)无指标类部门(B类)。考核总分=考核组考核得分×60%+工作测评×40%。
第四章 评估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评估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得80-90分(不含90分)的,可评为良好;得60-80分(不含80分)的,可评为一般;得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可评为较差。评为优秀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被评单位总数的30%。
第十六条 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考核结果的,可根据客观情况适当调整评估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对各市、区,市有关单位的评估考核意见和结果,作为我市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对评估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评估考核等次为一般、较差的单位,其行政主要领导要向市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限期整改。
第五章 评估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各市、区和市有关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