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标分为一类和二类指标,各占指标考核总分的50%。各市、区指标考核得分=(一类指标得分总和/一类指标个数)×50%+(二类指标得分总和/二类指标个数)×50%,满分为100分。
对附表一所列的个别指标,如个别市、区没有目标要求,则不予考核。
第八条 各项指标年度目标值根据省分解下达的目标值和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完成值由指标监测落实部门负责提供。
第九条 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附表二)是由考核组和市有关单位对各市、区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作出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具体包括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创新、规划政策落实、信息报送和宣传等项目,各项目设置相应权重。
考核组和市有关单位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加权后计算相应得分。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满分各为100分。
第十条 各市、区评估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50% +考核组考核得分×30%+工作测评得分×20%,满分为100分。
第三章 对市有关单位评估考核
第十一条 对市有关单位的评估考核分A、B两类进行:
A类考核对象是指有指标监测落实任务的市有关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指标考核、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B类考核对象为无指标监测落实任务但有任务分工的市有关单位,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
第十二条 指标考核(附表一)是参照省评估考核办法,对市有关单位落实《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各项指标进行定量考核,具体由考核组根据各指标完成度评分:完成度为0的得0分,0-50%(不含50%)得30分,50%-80%(不含80%)得60分,80%-100%(不含100%)得70分,100%-120%(不含120%)得90分,超过120%得100分。完成度=(考核年度完成值-上一年度完成值)/(设定目标值-上一年度完成值)×100%。
对个别指标无法按上述公式计算完成度的,将根据省计分方法和我市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具体由市纲要办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