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2]22号)
各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督促各地、各部门保质保量完成《珠三角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配合国家、省对《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工作,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 -2020 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10]26号)要求,参照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粤府办[2011]12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评估考核各市、区和市有关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江办发[2010]26号文的各项工作,并充分发挥评估考核的推动、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的深入贯彻落实,实现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年开好局、四年大发展,十年大跨越”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评估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全面,标准客观。采用定量与定性考核、自评及他评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通过设置不同考核目标和权重,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提高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