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产权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四、工作安排
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安排,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4个阶段推进,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
(一)调查摸底。主要工作是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面调查统计。统计内容包括: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场所外,本地从事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权益类交易的场所的基本概况、挂牌交易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安排情况;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本地从事商品、金融产品等合约类交易的场所的基本概况、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二)自查清理。各牵头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各类交易场所现场,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资料、业务规章、财务账册、银行账户、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走访客户等方式,全面掌握区域内交易场所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运营方式、制度安排、业务规模、债权债务等情况,督促各类交易场所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和所辖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风险处置预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整顿。主要工作是集中清理整顿和处置有关风险。各有关单位按照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在5月中旬前完成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形成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验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交易场所类别组织工作组对各地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并形成全市的清理整顿报告报市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定后按规定上报省领导小组。对此前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按规定补办批准设立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对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成效。各相关部门在推进工作进程中要注意确保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并按《江门市各类交易场所风险处置预案》(另文印发)的要求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