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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1]300号)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转发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9]72号)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暂定实施2年,现期限已届满。鉴于现阶段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及机构改革等原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继续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拟文单位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已于2010年撤销,并新组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文中确定由原市建设局、原市房产局负责的工作,统一明确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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