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
3.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七)应急支援
当发生供气系统事故的市、区应急处理力量不足并需省、市支援时,由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
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由指挥部负责。
(八)新闻发布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部决定,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要报省或新闻主管部门决定。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九)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五、后期处置
(一)总体评价
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2.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二)调查报告
1.城市供气系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5)总结经验、教训和建议。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1.城市燃气供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2.城市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二)本预案有关数字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