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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市气象局。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6)各市、区政府。负责协调本区域行政资源,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7)其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关职责。发生事故的燃气企业单位,负责即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燃气设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抢修被损害的供气设施,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在公安消防部门到达后,事故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交由公安消防部门处置。

  (三)有关要求

  1.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特大燃气安全事件,有义务、有责任立即报警或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市政府应急办值班电话:3273001,市城管局电话:3332904)。

  2.指挥部各专业组人员接到指挥部的指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如在外地不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的,应立即指定人员到现场代理,并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处置与报告。各市、区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燃气企业运行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和监测处置、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快处置”。

  (二)预警预防。各市、区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属地燃气企业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中,应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燃气设施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以及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等。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城市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燃气企业须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报告指挥部。

  (二)分级响应

  本预案范围发生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Ⅰ级)、重大燃气事故(Ⅱ级)的响应,按程序上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后,指挥部按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Ⅳ级由事发所在地的各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三)情况报告

  1.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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