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4.(Ⅳ级)一般燃气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燃气事件:
(1)发生100户以上、1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
(3)发生燃气用户使用事故或爆燃、爆炸事件。紧急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二、指挥机构、职责权限和有关要求
(一)指挥机构
成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江门供电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指挥部下设5个专业组:
1.救援技术(专家)组。成员由市城管局、江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珠海燃气集团江门事业部、碧辟(江门)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市合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蓬江区万安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2.应急抢险组。成员由华宇液化石油气公司、新江煤气有限公司、碧辟(江门)液化石油气公司、华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市直燃气企业抽调人员组成。
3.消防组。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4.治安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
各专业组组长、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相关单位自行调整,并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职责和权限
1.总指挥
(1)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召集指挥部人员,研究确定抢险方案,并迅速下达命令;
(2)在非常紧急情况下,果断对事故现场提出的有异议的应急方案进行裁决;
(3)当不在本地时,委托副总指挥担任抢险工作总指挥。
2.副总指挥
(1)协助总指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