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燃气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4.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5.管网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的入侵、失控、毁坏。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下列范围不适用于本预案燃气安全事故处理:

  (1)天然气的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

  (2)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

  (3)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

  (4)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等管理工作。

  (五)事件分级

  按照燃气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重大燃气事件(Ⅱ级)、较大燃气事件(Ⅲ级)和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重大燃气事件:

  (1)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气连续24小时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3)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燃气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燃气事件:

  (1)造成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气连续24小时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3)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燃气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燃气事件:

  (1)造成1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3)因自然灾害造成燃气设施受损,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紧急疏散、转移群众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