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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坚持利益按比例分享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坚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予以返还。

  三、目标任务

  通过各级的扶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和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和品牌农产品,加快培育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培养一批有较大规模、有较强经济实力、有较强凝聚力、有明显示范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十二五”期间,实施“合作100”工程,建成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100家,全市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500家,带动8万户以上农民从事相关产业,覆盖所有行政村,促进社员户均增收8000元以上。

  四、具体措施

  (一)提供方便快捷登记服务。

  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应在办理工商登记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为申办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免费的服务。同时,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特色的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商标使用和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品牌信誉。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从2012年起,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县级财政作适当扶持。各市、区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筹措资金,用好扶持资金,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各级有关涉农项目,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杠杆效应,扶持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2011-2015年,对于新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一定的补助,县级财政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市级。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配套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国家和省级有关涉农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与建设。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税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等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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