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全市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90家,比2007年底增加183家,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仍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带动力不强,总体仍处在起步和初级发展阶段。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幸福侨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为目标,着力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能力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努力实现农业强市,建设幸福新农村。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保障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独立自主地开展合作,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三)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地位平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四)坚持服务成员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作为根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统一质量,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商标,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加工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