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艺项目机构须提供具体的规划经营方案,由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并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提供土地进行开发,通过签订协议授予该机构一定期限的项目经营权,期满后有关园艺项目及其附属基础设施无偿移交属地政府,或按协议由属地政府有偿收回。项目开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的,项目规划运营方案由属地政府审定,土地开发及项目附属基础设施的使用与移交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2)园艺项目的规划须配合绿道整体景观效果,并与绿道环保理念一致。
(3)建成后的园艺项目自主经营,受绿道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4)园艺项目的税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批准后由投资商以向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租赁的形式建设,若地块权属是政府所有,则租金收入专项用于绿道的维护支出。
(5)建成后的园艺项目应免费开放供市民和游客参观。如需通过收取参观门票方式限制人流,则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3.绿道项目机构不得以绿道的名义、标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三、鼓励社会资本进行捐赠资助
(一)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我市绿道网建设和管理,开展公益性活动。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与我市绿道建设和管理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捐赠支出,额度未超过其本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鼓励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江门市绿道总体规划》,出资70%以上建设绿道,政府授予其该段绿道的冠名权,授予荣誉奖状,并向社会公布。对全资建设绿道的企业和个人,政府制作纪念石块记录其事迹简介镶嵌于该段绿道上。
(四)建立“绿道之友”奖励机制,每年由市政府对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绿道发展的突出贡献者颁发特别奖状,并向社会公布。
(五)通过江门广播电视台、江门日报等新闻媒体为绿道捐助者无偿提供公益报道,对有突出贡献的捐助者可进行访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