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绿道驿站。
1.鼓励社会资本以BOT形式建设、运营驿站。
在统一规划、管理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政府采取BOT(建设-运营-转让)形式,通过签订协议授予社会资本方一定期限的经营权,许可其投资建设和经营绿道驿站。达到招标规模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经营期满时,驿站及其附属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
2.鼓励社会资本以TOT形式建设、运营驿站。
政府采取TOT(转让-运营-转让)形式,通过签订协议把已建成的驿站移交给社会资本方经营一定年限,一次性从社会资本方融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驿站。达到招标规模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经营期满时,社会资本方把驿站及其附属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
(四)鼓励社会资本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投资项目。
1.鼓励社会资本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投资游憩项目。
在符合《江门市绿道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游憩项目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投资非营利性游憩项目,支持投资营利性游憩项目。
(1)游憩项目机构须提供具体的游憩项目(如自行车主题公园)规划运营方案,由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并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提供土地进行开发,通过签订协议授予该机构一定期限的项目经营权,期满后有关游憩项目及其附属基础设施无偿移交属地政府,或按协议由属地政府有偿收回。项目开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的,项目规划运营方案由属地政府审定,土地开发及项目附属基础设施的使用与移交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2)游憩项目的规划须配合绿道整体景观效果,并与绿道环保理念保持一致。
(3)建成后的游憩项目允许运营收费,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绿道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游憩项目的税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批准后由投资商以向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租赁的形式建设,若地块权属是政府所有,则租金收入专项用于绿道的维护支出。
(5)游憩项目机构应主动开展绿道公益活动,为市民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游憩项目机构应适当开展“游憩体验日”活动,免费让市民体验游憩设施。
2.鼓励社会资本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投资园艺项目。
在符合《江门市绿道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自主举办园艺项目机构,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投资园艺项目,包括花卉基地、盆景基地、生态果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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