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公众服务信息。在15分钟之内,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通过气象专线(12121)、气象网站(www.jmqx.gov.cn)、电子显示屏、微博等传播媒介向全体市民发布,并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查询服务。
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通过传真分发系统、电子邮件和预警短信发布平台发送到各相关媒体(各相关媒体应及时播发)。
(2)市国土资源局 通过精细化气象服务系统,及时掌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依托该系统,预警信息15分钟内发送给有关责任人。
(3)江门广播电视台 在开台期间,广播电台收到预警信号之后5分钟内播出,电视台在20分钟内播出。首次播出和每更新一次信号后1小时内,电视在显示或更新图形符号的同时,要通过走马字幕向观众显示预警信号内容和扼要的防御指引,至少每15分钟重复1次,每次显示不少于3遍;电台至少每15分钟重复一次。收到解除信号后,电台和电视台要及时解除信号。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协调三大运营商建立紧急信息发送流程,根据气象部门预警情况,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向受影响敏感区域的用户开始进行江门地区全网用户发送。各运营商按照本部门制定的有关重大灾害天气信息应急发送预案开展工作,并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保证手机短信全网发送工作更及时快捷。
(5)市教育局 参照《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和学校停课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江三防〔2010〕9号),发布停课(或复课)通知。
(6)市城管局 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户外LED显示屏业主同气象部门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流程,所需发布的气象信息由气象部门制作并提供给各LED广告屏的业主单位直接发布,
(7)江门日报社 江门日报社收到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工作指引后,15分钟内通过中国江门网、江门新闻网和各电子阅报栏完成播发。
(8)其他媒体 江门政府网站和主要门户网站单位,收到市气象台直接发送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9)各媒体应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准确性,并尽可能采取各种传播手段将预警信息传播到重点防御区域;日常要协助加强气象科普宣传,提高市民防灾意识。
3.4 应急预警预防行动
3.4.1 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市政府和省气象部门。市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要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预警和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领导小组。
3.4.2 各有关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4.3 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防御指引,积极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5 事件报告
3.5.1 报告时限和程序:对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会商后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事发市、区要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报告市气象局和市政府应急办。
3.5.2 报告内容: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 应急启动与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警信号是应急启动的前端信号,市民和社会各界均应据此做好防御工作及应急准备。灾害应急预警是应急启动的决策信号,领导小组据此作出启动应急响应决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响应。
4.1 启动程序
市气象台发出天气预警信号,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级别进行综合研判,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授权组长或中心主任签发相应级别的响应启动命令,向事发地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市政府和省气象局。
4.2 应急响应
4.2.1 分级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对应气象灾害事件分级,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等4个级别。
4.2.2 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新闻单位接到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通过广播、电视、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在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3 部门和单位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单位依职责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程序和应急措施。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