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1]10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建设“和谐江门”、“幸福侨乡”的总体要求,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高温、雷雨大风(含雷电、龙卷风)、寒冷、大雾、灰霾、干旱、森林火险、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3.2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开展监测、预报预警、警报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社会响应、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全面提升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1.5 应急预警级别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气象站网实际监测到的天气气候事件或气象灾害(含次生灾害、衍生灾害)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详见附件1,各类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级别标准详见附件2)。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江门市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三防办)、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公路局、江门日报社、江门广播电视台、江门供电局、江门海事局、广东省水文局江门分局、江门军分区、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等单位。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事故抢险与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协调省及各相关市、市内相关区(市)、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协助指挥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
(4)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宣布进入气象灾害事件紧急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宣布解除气象灾害事件紧急状态。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和分工制定各类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并按照市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协调机构、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
(1)市气象局: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信息;组织有关技术专家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决策建议;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