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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绿化委员会、湖南省林业厅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绿化委员会、湖南省林业厅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湘绿[2009]2号)


各市州绿化委员会、林业局: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绿化费标准低,是长期制约我省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的突出问题。公民缴纳绿化费作为新形势下一种值得推广的义务植树尽责方式,直接关系到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每个劳动日2元提高到每个劳动日10元,可有力推进生态湖南和“两型”社会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公民缴纳绿化费是法定的义务植树尽责方式之一,是科学合理的义务植树尽责方式之一,从而准确把握绿化费的内涵。必须充分认识到调整绿化费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绿化事业的关心,体现了决策层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林业和生态建设的支持,从而以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地做好绿化费标准调整后的有关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专题研究绿化费提标后的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分管林业规费征管和义务植树的领导同志要时刻关注义务植树绿化费执收和绿化费使用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绿化费征管工作,要想方设法将这件好事做好。

  二、严格规范操作。《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义务植树绿化费执收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执收义务植树绿化费必须得到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授权委托,否则无权征收。
  义务植树绿化费作为义务植树的配套措施,前置条件是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提前年度向义务植树单位或公民个人发出义务植树的通知,被通知的单位或公民个人在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因此,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有计划地向义务植树单位或公民个人提供义务植树场所。同时,执收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严格按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做到不漏不欠,不得重复收费、层层收费。义务植树绿化费作为中央级林业事业性收费,对收费对象具有强制性,除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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