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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七)实行林业项目和资金归口管理责任制。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作为林业项目和资金归口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不但要对林业项目和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而且要对林业项目资金运行及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按时汇总报告实施情况。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对归口管理的项目和资金应会同厅计财处制订相应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八)做好林业项目总结和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时间上报项目总结;符合验收标准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按照权限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规范林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省级政府性基金项目完工后,由市州或县市区林业局组织或由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验收,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表》(见附件)。
  第九条 林业项目和资金稽查、监督
  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项目和资金稽查制度,经常性地开展项目和资金稽查。按照《湖南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办法》的要求,以省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办公室为主,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配合,共同做好林业项目和资金稽查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稽查机构或明确专人,开展稽查工作,同时加强与同级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共同做好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 林业项目和资金违规责任
  在林业项目的呈报、审查、审核、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除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管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在管理工作中的失察责任。
  对林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调整计划和内容、挤占和截留挪用资金、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审批新的建设项目、调整项目或停止拨付资金直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和省级林业项目和资金的呈报与管理。市州、县级林业项目和自有资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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