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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一)实行林业项目和资金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省、市州、县)林业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承担单位是各项林业项目与资金的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实施与监管负有直接责任。
  实施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全方位(含工程与财务)的管理;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实施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实行林业项目审查责任制。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对上报林业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作为项目初审单位,对建议提报的林业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负责;厅林业项目评审机构对林业项目财务合规性、经济合理性负责;计财处对林业项目投资方向恰当性和资金平衡审定负责;监察室对计财处的审定结果进行监督。
  (三)逐步实行林业项目法人责任制。除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外,其它所有林业项目在立项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或组织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各市州、县级林业局履行项目监管人职责,不能作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负全责。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计划,变更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拖延建设工期。未批准项目可行性报告的项目不能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未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超支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四)实行林业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林业项目凡符合工程招投标规定的均实行招投标管理和工程监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履约担保、违约处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林业项目库管理制度。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及林业项目评审机构应建立项目库,对已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当年评审通过未安排的项目转入项目库,第二年不再重新申报评审,并予优先安排。
  (六)实行林业项目预安排制度。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为缩短项目计划提报时间,对于常年且资金额度相对固定的项目,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可以提前提出预安排计划报计财处审核并经厅领导同意后预安排下达建设任务,再视建设任务落实情况确定林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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