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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5、非税资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专项资金;
  6、其他资金,包括国外贷赠款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林业项目和资金申报、使用及管理原则
  (一)申报林业项目和使用林业项目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投资方向和发展政策,符合各类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林业项目的实施单位原则上是基层林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和监督。
  (三)林业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实施的林业项目负责监管,对下一级实施的林业项目负责监督。
  (四)林业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实行专款专用。未经项目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
  (五)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林业项目和资金实行归口管理。林业项目和资金按业务对口关系归口管理,对口处室局站中心具体负责林业项目与资金的初审、实施与监管。各处室局站中心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与中长期规划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送计财处综合评审后上报分管厅领导、厅长审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需经厅集体研究决策。
  第四条 林业项目的申报、审批
  (一)林业项目的申报
  1、省财政直管县林业项目的申报程序
  省财政直管县林业项目的申请,一般需经市州林业局签署意见。如上报成批次的资金预算和需要上报项目文本的,均需要通过市州林业局审核,由市州林业局以计字号文上报或在项目文本上签署意见,并附上省财政直管县的申报材料。特殊情况下,省厅或上级部门直接确定到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直接向省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省财政直管县直接申报的项目,需将项目资金申请等材料同时抄报市州林业局。
  2、市州本级(含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下同)林业项目的申报程序
  市州本级原则上只申报本级实施的项目。国家要求必须打捆的综合项目,实施地点涉及到辖区内省财政直管县的,市州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时,应将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编制到具体实施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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