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林计〔2010〕14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原《
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
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护林、林木种苗、湿地保护与恢复、林业血防、油茶产业发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
2、国家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林业治沙(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木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保护补助、小型生态公益设施建设、林业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等专项资金;
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
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油茶产业发展、楠竹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防火、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森林公园及贫困林场扶贫补助、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救灾等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