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大企业将配套产品委托给本省中小企业生产。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善电子商务运行环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集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扶持措施、行业动态、办事程序、专项资金等信息,统一在省中小企业网和新闻媒体上发布。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并及时提供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服务保障开展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培训计划,开展中小企业创业、企业家素质提升、财务规范管理等专业培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依法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第三十七条 统计、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中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统计、监测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支持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中小企业咨询服务、宣传培训、政策建议、权益保障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建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创业、技术、管理、信息、法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