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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符合国家和省技术创新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或者省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计机构等被国家或者省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者企业设计中心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创新推介活动,向投融资、金融、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推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产业化等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支持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创建自主品牌。

  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和服务,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技术和品牌,对可以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专利优势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参加境外投标,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国外营销网络等活动。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商会、行业协会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商品展览展销会,举办省中小企业产品展览、推介、促销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第二十九条 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发布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配套大企业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对接会等形式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和产业技术联盟,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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