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营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金融环境
(十七)规范金融监管行为。各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检查行为,优化监管环境。监管人员到金融机构、企业检查,必须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各市、县(区)监管部门要制订检查计划,报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计划进行检查,严禁过度、无序、重复检查,杜绝监管检查的随意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监管工作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经营风险大,各监管部门要提高监管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出现非主观责任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实行尽职免责,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投放规模。宁夏银监局要实行差异化监管,大力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增设专营机构和营业网点,每年至少要消灭10个金融服务空白点。宁夏证监局要做好拟上市企业的辅导监管和政策引导,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争取每年融资不少于50亿元。宁夏保监局要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扩大“三农”保险覆盖面。
(十九)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发挥好自治区建设“信用宁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服务职能和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等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推动信用文化建设,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户诚信经营。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典当行、寄卖行和各类投资公司、交易所等机构的有效监管。全力打造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成立金融机构行风评议小组,对各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办事效率等进行问卷调查、测评打分,将测评结果排名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公告,并向“一行三会”和各银行总行通报。加大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力度,对做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奖励,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不力的,建议“一行三会”和各银行总行进行人事调整。自治区金融办具体做好以上联席会议、行风评议、考核奖励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