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金融中介服务等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股权管理,放宽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保持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激发民营资本的活力,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优惠政策
(十四)落实财税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在农村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向农户的小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利息收入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简化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及时化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
(十五)对设立网点和引进机构进行补贴。各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等)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和生态移民区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所设网点装修费用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引进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的,享受宁夏招商引资政策,对其正式开业后,除落实按购置办公营业用房买价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外,由自治区财政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
(十六)落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收费政策。房产、土地等部门为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鉴证登记手续时,不得将房产、土地评估作为硬性条件,是否评估及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选择,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法院等部门在办理金融机构贷款诉讼案件时,要简化程序,可采用支付令方式,立案后直接转入执行程序,免予金融机构提供货币与实物担保手续,加快立案、审理、执行速度;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推行普惠性金融服务,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和信贷人员享受与大、中型企业同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