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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九)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各银行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原则上按上年末贷款余额的1%切块用于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投放能力。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各银行开展批发贷款业务。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及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2%定向补贴政策;对设立在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和对口帮扶生态移民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照农村金融机构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税前拨备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发挥好小额贷款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

  (十)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优化整合现有担保公司,进一步完善以宁夏担保集团公司为龙头,市、县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为支撑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担保业的投入,做大做强宁夏担保集团公司,增强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公司和宁夏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力争培育1家-2家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5市各培育1家-2家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切实放大担保倍数,提升担保质量,增强其撬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担保规模和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继续执行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

  (十一)推动小型微型企业直接融资。探索设立自治区企业上市、发债引导基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行企业债、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积极参与场外交易市场;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引进战略投资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各金融机构要争取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十二)增强保险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探索组建农业保险公司等区域性保险法人机构,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促进县域保险市场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规范承保和理赔服务,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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