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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五)增设服务专营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增设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开辟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绿色通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针对性、差异化的贷款、贸易融资、贴现、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在内的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要明确由一名领导负责,配备专人,简化程序,跟进服务,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

  (六)设立“小额贷款服务超市”。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要试点设立“小额贷款服务超市”,建立信贷统一平台,实行全区联网,集中办理信贷业务。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要到“超市”设专柜、派专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公开透明和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搭建小额贷款服务平台,各市负责提供办公、经营场所,自治区金融办做好指导推动工作。

  二、拓宽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七)深化农信社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农信社改制农商行工作。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淡出对县(市、区)农商行和农信社的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好股东职责,尊重其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其提供科技支持、风险管理、产品研发等服务职能。自治区金融办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薪酬分配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政府派驻地方金融机构特派监督员要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市、区)农商行、农信社要坚持“三农”市场定位,依法合规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

  (八)扶持发展村镇银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各银行要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加强支付结算、信息科技建设。银监部门要放宽对组建村镇银行、开办新业务和有关审慎监管指标的限制,对从发起行和区外拆借的资金,按存款计算考核存贷比;进一步放宽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允许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在开业半年后设立分支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支持向下设立机构网点,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各市、县(区)要对村镇银行建设用地和办公、营业场所给予协调安排。发起行要严格执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尊重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自治区金融办要做好村镇银行的管理服务和组建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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