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一财务监管。乡镇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进行统一监管,对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政府对村卫生室投入资产所有权归乡镇卫生院,使用权归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要及时公开,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六)统一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要按照《宁夏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宁卫农卫〔2010〕3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基金支付考核办法》(宁社保发〔2011〕54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本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细则,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积极性,促进运行机制转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和村卫生室负责人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关协定给予处理。
(七)财务核算独立。村卫生室收入和支出,包括基本公共卫生补助、一般诊疗费、村医生活补助、业务收入、药品支出等,以村卫生室为单位独立核算。各级政府对村卫生室的各项经费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兑付到村医,乡镇卫生院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村卫生室的专项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村医的各项补助由财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将补助资金拨入村医个人银行账户。
(八)法律责任独立。村卫生室的设置必须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卫生室的人员在开展诊疗及其他活动时,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村卫生室及相关人员承担。
四、实施步骤
(一)201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必须制定完善县(市、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服务模式,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各项规章制度,根据自治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规划,调整落实本县(市、区)村卫生室建设规划和房屋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