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改办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深入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适应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现场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按照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通过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强化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整体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利用2年-3年时间,通过政府主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化统一管理,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
三、主要内容
在全区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管理职责,并对村卫生室的房屋、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实施规范化管理。
(一)统一规划设置。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宁发改社会〔2010〕199号)要求,由政府负责举办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的房屋和设备由政府统一配置,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通过2012年-2013年2年的建设,实现全区行政村卫生室全部达到标准化。新建村卫生室原则上建在行政村村部,资产归当地乡镇卫生院所有,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