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强化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领导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职责,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市(县)、区要保持本级统计机构的独立设置;镇(街道)要设立或明确“实体型”的统计工作机构,做到有牌子、有班子、有公章、有制度、有固定场所并实现集中办公,开发区参照镇(街道)要求(下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设立统计管理员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各地区要按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编制和统计人员,镇(街道)统计机构应当配备4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其中统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由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的中层正职承担。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调动,须事先征求上级统计机构的意见。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和大型普查调查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体系,加强对下级政府在统计工作履责情况方面的考核评价,切实为全市统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强化政府统计职能。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积极构建体制完善、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组织结构合理的现代统计体系,切实建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管理中心和监测评价中心。各级统计数据的运用要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各部门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需与政府统计机构联审确定后方可使用,其中各部门通过系统内统计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应当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之前会同政府统计机构联审确定;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主要统计数据,需经政府统计机构的核准。要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积极推进和开展无锡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江苏省“八项工程”实施进程、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社会发展评价、文化产业绩效考核、节能预警监测、保障性安居工程、农业基本现代化等重点统计监测,切实强化大中城市、长三角、苏南五市等区域发展统计机制,建立重点产业统计监测平台,加强经济预警监测分析,充分发挥统计监测评价的导向和推动作用。
(三)强化部门统计工作。各部门要明确统计工作职责和统计工作人员。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保、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住保房管、市政园林、体育、物价、旅游、农口等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和配备至少1名专职统计人员,切实履行好部门统计职责。各部门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应由其综合统计职能处室或综合统计人员统一负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体系,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确保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服务业统计要完善统计网络,强化分类管理,建立基层数据库,做好基层单位统计工作,推进服务业统计向下延伸。各部门调查制度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一致。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不得自行布置未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或超过有效期的非法报表。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专题向政府报告,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