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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通知


  (一)有关集体林(个人)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1、完善木材生产计划申报、审核、备案制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申报、制定工作。木材生产计划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制,每年9月1日开始,由有可伐资源和林权的林农或者森林经营者自愿申请下一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申请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12月30日前必须完成申请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下达。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审核汇总工作。每年1月30日前必须完成当年木材生产计划的审核汇总,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对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汇总,并根据各市州和县市区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予以奖惩。

  2、加强林木采伐预留限额管理
  允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预留10%商品林主伐指标作为特殊用途计划,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所需采伐林木指标、采伐伐区设计蓄积偏差、罚没材指标。特殊用途计划实行单独台账管理,特殊用途计划的使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监管,报省林业厅备案。

  省级预留5%采伐限额的管理。县市区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森林火灾等需要采伐林木且在本县市区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可申请使用省预留采伐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附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资质单位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厅审批。

  3、规范林木采伐指标结转

  商品林年度主伐指标节余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商品林主伐指标结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有关森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管理办法。公益林采伐指标不能结转。

  (二)有关国有林和泰格林纸集团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国有林编限单位应当依据“十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下一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每年12月30日前必须完成向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的申报工作,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在1月30日前完成当年国有林木材生产计划的审核并报省林业厅。泰格林纸集团应当依据“十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编制下一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每年12月30日前必须完成向省林业厅的申报工作,同时抄送给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国有林和泰格林纸集团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审批下达,市州林业局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文件在限额管理及林木采伐证核发管理系统中录入计划。泰格林纸集团林业基地林木采伐由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集体商品林主伐指标入村到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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