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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通知
(湘林资〔2011〕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1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依法实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绿色湖南的重要措施。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我省每年采伐(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禁止超限额下达木材生产计划。商品林、公益林限额不得串用,除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公路、铁路、水利、城建等非林业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必须统一纳入当地的采伐限额管理。其林木采伐凭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林木资源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单独台账管理。在国家林业局林木采伐电子办证系统未启用之前,暂时实行手工办证,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非林业部门林木”。待国家林业局启用新的林木采伐电子办证系统时,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补录进系统。

  非规划林地及其林木的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厅备案。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经营者凭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文件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单独台账管理。在国家林业局林木采伐电子办证系统未启用之前,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暂时实行手工办证,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非规划林地上林木”。待国家林业局启用新的林木采伐电子办证系统时,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补录进系统。

  同时,按照《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10月1日以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应纳入湖南省电子政务服务和监察系统,各地应做好网上政务服务相关工作。

  二、加强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是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有效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依据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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