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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初审。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由财税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出具审核意见,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根据税收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纳税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经济办);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三)复审。初审通过的企业,分行业或属性由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出具初步意见后,市总部经济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市总部经济办在中国苏州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五)授证。经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统一授予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市总部经济办将汇总复核结果向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复核所需报送材料每年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年度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苏州市总部经济办,由总部经济办审核后报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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