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万元以上。
(十三)其他总部企业。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的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新设立企业在尚无完整的年度纳税记录前,如要求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可依据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正式文件及投资方专项说明(阐述申请依据),预计企业正式运营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预认定为总部企业,预认定期为2年。
第八条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型业态的企业,或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审定-授证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4.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5.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6.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申请预认定的企业应提供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上述材料中,除第一、六款只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