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300万元以上。
  (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零售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万元以上。
  2.批发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万元以上。
  (七)科技服务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万元以上。
  (八)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300万元以上。
  (九)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或净资产5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10%;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亿元以上。
  (十)文化创意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万元以上。
  (十一)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
  按照《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府规字〔2011〕16号)和《实施细则》,予以认定和奖励。
  (十二)独立研发机构。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