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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上市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第六条 未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即企业所得税40%、增值税25%、营业税100%,下同)5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工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净资产3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总部企业。
  1.饭店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 万元以上。
  2.景区开发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5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0 万元以上。
  3.旅行社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 3 亿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3)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万元以上。
  (四)信息(电子商务)服务业总部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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