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推行“按量收费、按类收费”制度,优先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垃圾收费中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超量加价、减量奖励”的计量收费奖惩机制,促进源头减量。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模式,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按照“保本微利,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四)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五)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加强与其他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垃圾综合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研究,特别是突破制约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瓶颈的新技术研究。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中渗滤液处理、填埋气收集利用、臭气控制、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存量垃圾治理等方面的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应用,重点支持生活垃圾衍生燃料等资源化综合利用设备研发,鼓励各地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加快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垃圾处理监控系统,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六)实施人才计划。力争在省内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建设和培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贯彻执行国家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地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地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通报表扬;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监察等部门要对城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明确部门分工。省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垃圾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编制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审批和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教育厅负责在学校开展垃圾处理知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安排科研经费支持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工作。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垃圾处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出现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提出问责建议。省财政厅积极贯彻落实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财税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垃圾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技能认定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查办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国家制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对市容环卫部门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减免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和认定工作。省农委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利用后的肥料登记初审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垃圾处理、节能环保方面的税收政策。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指导各地合理制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