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建立完善评估督导制度,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及时、科学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工作,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并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数据库和市、县两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本规划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为维护儿童权益、优化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根据《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河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儿童为生活在石家庄市、未满18周岁的社会成员。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利;打造“儿童友好城市”,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85%),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5%以上(中期达到70%),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3.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9‰和11‰以下(中期控制在10‰和12‰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4.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0-18岁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5.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1%以下(中期同)。儿童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中期同)。
6.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并维持在95%以上(中期达到95%以上)。
7.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中期同)。
8.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中期控制在7%以下)。
9.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中期达到70%);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中期同)。
10.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中期达到40%)。
11.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期控制在18%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2.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6%以下(中期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中期降低到6%以下)。
13.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4.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5.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6.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17.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中期达到65%)和70%(中期达到5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75%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比例,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有条件的设置新生儿科,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加强留守、残疾等儿童的卫生保健服务,实施优惠、优待、优先服务。
4.在全市实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将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专项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含听力筛查)。2012年,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一级预防群众知晓率达到90%,措施覆盖率大幅度提升;产前筛查等二级预防措施覆盖率达到85%;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等三级预防措施覆盖率达到85%。2015年,完善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体系,相应服务对象对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8%,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85%,产前筛查率达到90%,新生儿筛查率达到90%,筛查技术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筛查结果出生缺陷干预率达到85%。